房主不在場,将房主的建築拆除,沒有提前通知,也沒有走相關法律程序,當然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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