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離婚及離婚的各種問題協商一緻的,簽訂離婚協議,然後攜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财産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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