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交通違章需要攜帶以下證件材料:發生交通違章行為車輛的行駛證的正副本原件;駕駛人員身份證的原件;駕駛人員駕駛證的正副本原件;《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和《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2、《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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