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權人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商标權利人對其實際使用商标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注冊商标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權,并不是絕對的、不受約束的。
2、商标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了請求保護的商标。
注冊原則下要求的商标使用必須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
3、商标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使用過請求保護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