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殺人後拿取财物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2、在實施搶劫财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應定搶劫罪。
3、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應分别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隻能定為搶劫罪。
搶劫罪的量刑标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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