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分不可以給别人代扣。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七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标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
(三)為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學車專用标識的;
(四)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洩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洩漏系統密碼的;
(六)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
(七)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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