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下情形應當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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