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不一定是本單位的财産。除本單位的外,利用職權或方便條侵占與本單位有關系的單位的财産的也定為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認定,并不是單純涉及“本單位财物”,而是全面考量犯罪方式是否與職務有關,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的這一特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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