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中規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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