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财産首飾的處理有以下情形:
1、如果是女方母親給的陪嫁首飾,屬于女方個人财産。
2、如果是結婚當天親戚朋友送的,看具體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是對于女方一個人的贈與的話,通常是按照共同财産才處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給的聘禮,是女方的個人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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