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房不屬于公有住房,兩者不一樣而且區别明顯。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屬于經濟适用房的一種。經濟适用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适用住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供應對象為具有當地城鎮戶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般意義上的單位集資房由單位職工共同出資修建,房屋的總體産權掌握在單位手中,因集資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條例的限制,規定的是單位集資房在一定期限内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而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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