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達成諒解有效。經司法機關的調解後,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和解協議書,和解除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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