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産香菇免征增值稅,外購再銷售則需要交納增值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産品征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财稅字〔1995〕52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業産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産農業産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産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産品生産、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産品,不屬于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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