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共同承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産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一方婚前欠有的債務,是以其個人名義所欠的,并且也是用于個人,所以這就屬于婚前個人債務。對于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不需要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來償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