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法的價值主體是人。法的價值主體是具有社會性的個人、群體、人的總體的統一。人作為價值主體是很主動、很自覺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麼及需要是否獲得滿足,并可作出明确地價值評價。而且這一切都能夠直接通過一定方式表達出來,并能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交流和傳播。
法的價值客體是法。作為法的價值客體的法是廣義的法,首先是指法的制度,作為制度的法及其規範;其次是指以社會狀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被執行與遵守,包括法律行為、法律裁決和其他法現象;再次是指以觀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意識中的法和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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