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因生産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其次公司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但是,并非所有情況下員工都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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