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期權的退出機制,可以約定員工離職時已行權的股權通過回購、回購價格等方式退出。具體的退出流程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将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内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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