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渎職犯罪中一種非常特殊的危害結果,難以用明确的标準來進行衡量。
由于刑事執行領域的特殊性,刑事執行領域的渎職犯罪很多隻能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犯罪的危害結果來定罪量刑。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渎職犯罪規定的法定立案标準之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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