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有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甥。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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