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複印封存病曆;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曆);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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