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産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
1、妊娠三個月内自然流産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産假三十天;
2、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産者,給予産假四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以下,藥物流産或吸宮術人工流産的給予十四天産假;
4、妊娠三個月以下,鉗刮術人工流産的二十一天産假;
5、妊娠三個月以上,30天産假;
6、若女職工是未婚先孕流産的,不享受流産假期,女員工能提供醫療證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處理;
7、晚育産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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