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定義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确定的指引還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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