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适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财産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四,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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