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的程序一般主要分為以下:
第一步,由書記員核對雙方信息,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第二步,法官入庭,由書記員向法官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第三步,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現在開庭。簡單介紹審判人員構成情況,告知雙方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是否申請回避。
第四步,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一般按照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第五步,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法律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适用問題展開辯論。
第六步,法庭辯論結束後,由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審判長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第七步,審判長宣布休庭敲擊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會詢問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願意,則可馬上制作調解協議書,并讓雙方進行簽字确認。若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讨論,可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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