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是徹底地消除登記權利與真正權利不一緻的狀态,避免第三人依據不動産登記簿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更正登記屬于不動産登記方式的一種,不動産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産登記簿的事項錯誤時,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産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更正登記的三個條件是不動産登記薄出現登記錯誤,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申請,登記名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請人确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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