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病假期工資的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關于病假醫療期工資的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确定的。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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