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的考驗期限計算方式:
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确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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