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1、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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