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不能保釋,看守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将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并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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