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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分享給大家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6 16:21:23

  擴大了可以協議管轄的糾紛類型:07年民訴法僅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12年民訴法則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管轄。

  擴大了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範圍:07年民訴法僅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12年民訴法則規定除了上述5個選項外,還可以選擇其他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擴大了選擇範圍,也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個人認為,選擇的地點是否與争議有實際聯系,應該仔細考慮确定,而且,一旦将來發生争議,還需要向法院進行說明。如果選擇的是與争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可能會造成選擇無效。

  擴大了需要回避的範圍:07年民訴法僅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該回避;12年民訴法則增加了與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也應該回避。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需要回避的範圍,因為絕大多數訴訟當事人非法律專業人士,與審判人員存在關系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訴訟代理人,尤其是律師與法官同為法律專業人士的概率則大大增加,很有可能是師生、同學、(前)同事或存在其他關系。不過,這一規定很可能成為某些當事人濫用回避權的借口,從而對案件的正常審理造成幹擾。

  增加了需要回避的情形: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公益訴訟的程序之門開啟:12年民訴法新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規定,使得環境污染、侵犯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引發的糾紛,今後将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解決。

  公益訴訟制度尚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雖然公益訴訟的大門已經開啟,但到底哪些機關和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尚待法律的進一步規定;具體的起訴方式、審判原則、責任承擔、收益分配等一系列事項還有待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規定,并需要具體司法實踐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應該還不具備可操作性。

  新增的第三款,對權益受損的案外第三人意義重大:以前,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參加訴訟,但判決、裁定、調解書内容損害其權益的,救濟途徑一般須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而法院經常會因其并非法律文書中的當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所以,第三人往往求告無門;而根據12年民訴法的規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參加訴訟,但判決裁定内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第三人,将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将直接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這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惡意訴訟,而且程序也較為簡便,切實維護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須及時行使權利: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内,第三人應及時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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