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編号為順序号,編号總數等于材料總數。如:出資證明材料中,股東共21人,股權證書編号為第01号——第21号。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在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如下:
(1)标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内容作為标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隻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将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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