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
2、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因行為結果是抽象規範的産生,故稱。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雖然不對某一具體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體處理,但一切具體事件和特定人的行為合乎抽象規範的,均在其适用範圍以内,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往往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條件。抽象行政行為并不直接對具體人或事作出處理,在中國不能針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査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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