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是上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經過審理,認為上一審法院的判決正确,而予以維護的訴訟活動。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适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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