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公證遺囑的效力更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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