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為履行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3、夫妻購置家庭用品、修繕房屋及為支付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為購置财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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