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發票用于交易初期階段,不是正式的商業發票。形式發票不能替代商業發票,不能作為清關、納稅、記賬的憑證。
拓展資料: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确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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