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由原公司出具的憑證,證明原公司與職工之間已經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内部的其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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