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費用标準的内容如下: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頒布的《關于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标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案件受理費按下列标準收取:
(一)争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的經濟仲裁費用;
(二)争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的經濟仲裁費用;
(三)争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的經濟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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