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資本:包裝裝潢類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類不少于50萬元人民币。
2、生産場地:包裝裝潢類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類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産設備:包裝裝潢類不少于兩台最近十年生産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後序加工設備。
4、個體企業隻能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号)第8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号)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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