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據此規定,村民的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原宅基地使用權消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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