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後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如果存在部分彩禮在同居期間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這一部分彩禮可以不進行返還。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會支持訴訟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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