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資格是指能夠在訴訟活動中作證的資格或能力。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确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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