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産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财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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