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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與收養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15:02:48

過繼與收養的區别(生養繼養收養)1

【1】引言

現實中時有發生這樣的情形:

  • 父母離婚之後随了母親,母親再婚,孩子能分繼父的财産麼?孩子還能分生父的财産麼?
  • 從小就過繼給大伯了,現在生父母過世,能回來繼承家産麼?
  • 丈夫在外面有私生子,意外過世後,私生子要來分家産,能分麼?
  • ……

這些情況反映的是民事、家事中存在的幾種關系。簡單概況,其實是四種關系:生養、繼養、收養、扶養。

嚴格意義上,這四種“養”并不在一個維度上。前三種屬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範疇,而扶養則指的是權力義務關系範疇,是一種行為。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扶養”必定存在;生養、繼養、收養也大量普遍存在。那麼,這四種“養”到底是什麼意思?相互之間是什麼關系?

【2】名詞解釋

首先我們還是盡可能用容易理解的“白話”,簡單介紹一下這四個名詞。

1.生養。

這個詞語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血親關系——男女結合,生下孩子,形成了血親關系。

過繼與收養的區别(生養繼養收養)2

開篇為什麼說這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沒有用“家庭關系”?因為“生”又分為婚生和非婚生。非婚生,并不構成家庭關系。

生下來,就有撫養義務,這形成了父母對子女的“養”;子女成年、父母老去,子女就要對父母進行贍養,這形成了子女對父母的“養”。

2.繼養。

繼養,多數發生在再婚家庭中。或者寬泛一點講,就是一方帶着孩子與另一方成婚,這時候,孩子就與對方形成了“繼”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過繼與收養的區别(生養繼養收養)3

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存在“養”,要看孩子是不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簡單的判斷标準:孩子有沒有成年。未成年,則存在撫養義務;已經成年,則不存在撫養義務。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孩子雖然從年齡上已經成年(滿18歲),但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獨立生活能力(例如,智障),這時候,繼父母依然要對孩子進行“養”。

反過來,本着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如果繼父母養了孩子,孩子也要“養”父母;沒有養,子女也無須對繼父母盡養的義務。

3.收養。

收養是一種比較特定的關系,不能“自然”判定,必須登記。

收養,就是老話講的“過繼”——把别人生的孩子過繼過來,當成自己的孩子養。所以,自古以來,一旦過繼了,孩子就等同于自己生的孩子。

過繼與收養的區别(生養繼養收養)4

我國關于收養正式立法是在1991年,截至目前按照《民法典》實施。按照現行法律,關于收養,有幾個區别于生養、繼養的特點:

需要特定條件。

可詳細參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第五章。這裡撿幾條比較重要的說一下:

  • 對于被收養人來講,限定在未成年。針對已經成年的,不存在收養問題。
  • 對于收養人來講,要年滿三十歲、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個子女、有收養能力、無不利于收養或者孩子成長的疾病或違法犯罪記錄等。
  • 對于送養人來講,要求孩子的生父母同時送養(除非一方找不到);對于孤兒來講,由監護人送養,但要征得撫養人的同意。

收養成立的條件:登記。

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所以,不存在“事實收養”的問題。如同婚姻一樣,登記了,才算關系正式成立。隻是同居、相互幫扶,不認定為法定關系。

最重要的:收養一旦成立,即視為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沒有關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收養關系成立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同生養的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不再有什麼權利義務關系。

4.扶養。

這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混淆的詞語。

之前有朋友很認真地指出“錯别字”:你說的到底是“扶養”還是“撫養”?

本人檢索了一下《民法典》全文,大概是這樣一個情況:

  • 扶養出現25處。适用的情況包括:平輩(例如,夫妻之間扶養義務,配偶之間的扶養費,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等)、無輩分之别(例如,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的,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等)、有上下輩分之别(例如,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
  • 撫養出現37處。關系非常明确、唯一:指的是長輩對小輩。例如,父母撫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雙亡或者沒有撫養能力情況下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進行撫養。
  • 贍養出現9處。關系也非常明确、唯一:指的是小輩對長輩。例如,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對父母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

可以看出:扶養是相對撫養、贍養更大的概念,叫“幫扶、供養”,不限到底是平輩、小輩還是長輩。所以,在法條表述中,但凡表達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時候,用到的都是“扶養”這個詞。而撫養、贍養則适用于特定的關系對象

介紹這個概念并非咬文嚼字,而是用來說明:扶養,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定存在——普适于生養、繼養、收養這三類關系之中。

【3】相互關系

前面談到過,扶養反映的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普遍存在。因此,這裡我們重點談談生養、繼養、收養之間的關系,以及相互的轉化或消除。

過繼與收養的區别(生養繼養收養)5

1.生養與繼養

兩者關系,簡單理解為兩個字:并存。

  • 婚生與非婚生,權利義務同等。
  •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生父母與生子女。
  • 生養與繼養之間,不存在互斥關系,同時存在。

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根據最高法關于《民法典》解釋(一):

第十一條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第十三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為說明關系,我們列舉一些常見情況:

  •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生子、私生子女,同樣有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與婚生子女一樣。當然,從權利義務要求上,也是同等的——生父母有撫養義務,生子女有贍養義務。
  • 一方帶着未成年子女再婚,未成年子女與對方形成了扶養關系。沒有對孩子直接撫養的生父母同樣要承擔撫養義務;反之,孩子成年之後,同樣要對其生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
  •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相互繼承;同時,繼子女對其親生父母也互有法定繼承權。

因此,形成“繼”的關系之後,不影響“生”的權利義務。

2.生養與收養

生養與收養則是一種互斥關系——收養了,就不再有生養關系。在前面介紹概念的時候做出過解釋,不再贅述。

3.繼養與收養

繼養與收養,嚴格角度來講,也是一種互斥關系。

有人問了:如果從小在繼父母撫養下長大,繼父母确實視如己出、繼子女确實認定了就是自己的親爸媽,可以認為是收養、不再對沒有養育自己的生父母盡義務麼?

從《收養法》開始實施之後,不能。收養,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登記之後才生效。

但是,兩者之間依然存在一種轉化關系: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繼父母通過登記的方式,可以把“繼”的關系轉化為收養。一旦收養,就真正等同于親生關系,繼子女(或者準确地說:養子女)與未對其撫養的生父母之間将不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不要撫養費,可以不贍養,當然也不能繼承。

【4】結語

這些概念,隻是民事領域中一些很小的點,但确實普遍存在于諸多家庭。有時候,關系多了,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誤解甚至争端。權當普及一些小知識,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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