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現實中時有發生這樣的情形:
這些情況反映的是民事、家事中存在的幾種關系。簡單概況,其實是四種關系:生養、繼養、收養、扶養。
嚴格意義上,這四種“養”并不在一個維度上。前三種屬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範疇,而扶養則指的是權力義務關系範疇,是一種行為。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扶養”必定存在;生養、繼養、收養也大量普遍存在。那麼,這四種“養”到底是什麼意思?相互之間是什麼關系?
【2】名詞解釋首先我們還是盡可能用容易理解的“白話”,簡單介紹一下這四個名詞。
1.生養。
這個詞語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血親關系——男女結合,生下孩子,形成了血親關系。
開篇為什麼說這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沒有用“家庭關系”?因為“生”又分為婚生和非婚生。非婚生,并不構成家庭關系。
生下來,就有撫養義務,這形成了父母對子女的“養”;子女成年、父母老去,子女就要對父母進行贍養,這形成了子女對父母的“養”。
2.繼養。
繼養,多數發生在再婚家庭中。或者寬泛一點講,就是一方帶着孩子與另一方成婚,這時候,孩子就與對方形成了“繼”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存在“養”,要看孩子是不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簡單的判斷标準:孩子有沒有成年。未成年,則存在撫養義務;已經成年,則不存在撫養義務。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孩子雖然從年齡上已經成年(滿18歲),但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獨立生活能力(例如,智障),這時候,繼父母依然要對孩子進行“養”。
反過來,本着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如果繼父母養了孩子,孩子也要“養”父母;沒有養,子女也無須對繼父母盡養的義務。
3.收養。
收養是一種比較特定的關系,不能“自然”判定,必須登記。
收養,就是老話講的“過繼”——把别人生的孩子過繼過來,當成自己的孩子養。所以,自古以來,一旦過繼了,孩子就等同于自己生的孩子。
我國關于收養正式立法是在1991年,截至目前按照《民法典》實施。按照現行法律,關于收養,有幾個區别于生養、繼養的特點:
需要特定條件。
可詳細參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第五章。這裡撿幾條比較重要的說一下:
收養成立的條件:登記。
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所以,不存在“事實收養”的問題。如同婚姻一樣,登記了,才算關系正式成立。隻是同居、相互幫扶,不認定為法定關系。
最重要的:收養一旦成立,即視為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沒有關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收養關系成立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同生養的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不再有什麼權利義務關系。
4.扶養。
這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混淆的詞語。
之前有朋友很認真地指出“錯别字”:你說的到底是“扶養”還是“撫養”?
本人檢索了一下《民法典》全文,大概是這樣一個情況:
可以看出:扶養是相對撫養、贍養更大的概念,叫“幫扶、供養”,不限到底是平輩、小輩還是長輩。所以,在法條表述中,但凡表達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時候,用到的都是“扶養”這個詞。而撫養、贍養則适用于特定的關系對象。
介紹這個概念并非咬文嚼字,而是用來說明:扶養,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定存在——普适于生養、繼養、收養這三類關系之中。
【3】相互關系前面談到過,扶養反映的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普遍存在。因此,這裡我們重點談談生養、繼養、收養之間的關系,以及相互的轉化或消除。
1.生養與繼養
兩者關系,簡單理解為兩個字:并存。
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根據最高法關于《民法典》解釋(一):
第十一條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第十三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為說明關系,我們列舉一些常見情況:
因此,形成“繼”的關系之後,不影響“生”的權利義務。
2.生養與收養
生養與收養則是一種互斥關系——收養了,就不再有生養關系。在前面介紹概念的時候做出過解釋,不再贅述。
3.繼養與收養
繼養與收養,嚴格角度來講,也是一種互斥關系。
有人問了:如果從小在繼父母撫養下長大,繼父母确實視如己出、繼子女确實認定了就是自己的親爸媽,可以認為是收養、不再對沒有養育自己的生父母盡義務麼?
從《收養法》開始實施之後,不能。收養,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登記之後才生效。
但是,兩者之間依然存在一種轉化關系: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繼父母通過登記的方式,可以把“繼”的關系轉化為收養。一旦收養,就真正等同于親生關系,繼子女(或者準确地說:養子女)與未對其撫養的生父母之間将不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不要撫養費,可以不贍養,當然也不能繼承。
【4】結語這些概念,隻是民事領域中一些很小的點,但确實普遍存在于諸多家庭。有時候,關系多了,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誤解甚至争端。權當普及一些小知識,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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