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20年是最長的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六個月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那就是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如果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産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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