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有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會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财務及财産文件;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财産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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