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3、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4、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額,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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