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該項賠償項目的賠償标準法律采取了确定化的具體标準,統一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為基數計算6個月,其總和便是喪葬費總額,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侵權責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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