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孩子享有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配合的義務。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不僅在于維護父母與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産生的親屬權及親情,更在于維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與父母任何一方的親情及認知因父母之間的關系改變而缺失。該規定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關于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即無效。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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