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解除買賣合同:
1、房屋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确實不合格的。
3、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4、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5、開發商擅自變更房屋結構的。
6、開放商逾期交房經催告三個月内仍未交房的。
7、因開發商原因不能辦理房産證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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